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晓平,韩瑞玲,赵喜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3民再217号,(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瑞玲: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李晓平与被申请人赵喜文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再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喜文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831元,赵喜文已预交,由法院退回赵喜文;再审案件受理费1831元,李晓平已预交,由本院退回李晓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你方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