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某某,段某某,张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1民初412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1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朱红英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9826.2元。二、被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朱红英赔偿其余经济损失人民币650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