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某,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1004民初5338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某某:本院受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440.25元及截至2021年6月17日的利息369.85元、违约金123.28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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