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某某, 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 ,东莞市文宇刀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某某、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文宇刀具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文宇刀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8781元和42644元,合计164142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9878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从2021年1月2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江某某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第三人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来本院民四庭(东莞市石龙镇石龙法庭审判大楼四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江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三人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