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清华,曾东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37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东霞:本院受理原告胡清华与被告曾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377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东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清华清偿借款本金200,000港元;二、被告曾东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清华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0,000港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709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人民币3709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被告曾东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曾东霞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