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黎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第三人-莫某某,朱某某,梁某某,广东助力建材有限公司,郭某某, 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语家建材有限公司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双昇建材有限公司广州龙尚建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25民初13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
内容
广州语家建材有限公司、朱某某、梁某某、广东助力建材有限公司、广州龙尚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双昇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黎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第三人莫某某、广州语家建材有限公司、朱某某、梁某某、广东助力建材有限公司、广州龙尚建材有限公司、郭某某、佛山市双昇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25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2018年11月份的增值税12871.54元;二、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2018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34174.10元;三、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尾款1090.41元;四、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2018年度自查补税税款822109.24元及滞纳金65968.36元;五、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2018年度因广州龙尚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不符合规定发票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70843.50元;六、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税款1635.63元以及滞纳金371.29元;七、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2018年度因广州寒考公司等开具的53份不符合规定发票产生企业所得税1320096.25元及滞纳金254118.53元;八、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货款1631932.45元;九、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264722.90元;十、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十一、被告黎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对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一至十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驳回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75.61元,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11801元,由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8874.61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封开县长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由被告肇庆弘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由败诉方向本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败诉方应负担的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