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骆*,第三人-, 本溪金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973民初4595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内容
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D195777(6)】: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诉被告冯**、骆*,第三人本溪金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原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973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第三人本溪金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与被告冯**、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GB/T17986.2-2000(0116690)]已解除;二、被告冯**、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第三人本溪金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办理解除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绿湖居19座18层C号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96元,由被告冯**、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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