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玉梅, 温岭市盛百椒皮革贸易有限公司 ,温岭市豪鸿鞋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722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玉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盛百椒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豪鸿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温岭市豪鸿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盛百椒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5841元。二、被告苏玉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77元,由被告温岭市豪鸿鞋业有限公司、苏玉梅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