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桂龙,第三人-,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海荣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981民初276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桂龙、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荣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桂龙、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富海荣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98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林桂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16554.21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6554.2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给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元,由被告林桂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旦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