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流京,李飞霞, 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0391民初976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飞霞:本院受理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流京、李飞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76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9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397,650元;二、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5月2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5,742.32元,2020年5月22日起的违约金以人民币369,71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人民币1,500元;四、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人民币1,150元;五、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流京、李飞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88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36.96元,由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流京、李飞霞负担。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0.88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86.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流京、李飞霞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88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36.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李飞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李飞霞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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