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隋某,赵某,周某, 青岛繁兴伟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4)青执字第447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繁兴伟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赵某、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繁兴伟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周某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8号房产。案外人隋某不服本院(2014)青执字第447号之一拍卖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本院拍卖裁定书、责令限期迁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