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美媛,林建新,苏萍芳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粤0391执1011号,(2019)粤0391民初2277号,(2020)粤03民终14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建新、苏萍芳:关于(2021)粤039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杨美媛与被执行人林建新、苏萍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91民初2277号、(2020)粤03民终147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下列法律文书:一、(2021)粤0391执101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1)粤0391执101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林建新、苏萍芳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建新、苏萍芳的财产(以人民币2237185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建新、苏萍芳的财产以清偿债务。三、(2021)粤0391执1011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主要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苏萍芳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沙河东路东深圳湾畔花园3栋26C房产中占有的5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号:4000197231)的房产以清偿债务。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市价查询,评估结果为上述房产现值人民币4769459.1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五、如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联系电话:26413797),提交地点: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有关权益,并不影响处分上述财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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