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辉,第三人-嘉咛珠宝有限公司, 湖北圣铂达铂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刘辉、第三人嘉咛珠宝有限公司:原告湖北圣铂达铂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第三人嘉咛珠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就嘉咛珠宝有限公司应返还的4495261.34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湖北圣铂达铂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23341元,由被告刘辉负担。原告已经预缴的223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234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刘辉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第三人嘉咛珠宝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