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胜华, 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27民初122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胜华:原告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27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给付代垫付款项1736485.85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二、驳回原告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28元,减半收取102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774元,由唐胜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