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菏泽丰汇乳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菏泽丰汇乳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及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