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陶某, 浙江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中鸿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陶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无锡中鸿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00分在长兴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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