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某, 浙江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无锡中鸿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陶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无锡中鸿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00分在长兴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