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某某,叶某某,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81民初228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石某某诉你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48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某某支付货款6978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以剩余货款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3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剩余货款697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剩余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7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已由石某某预交,石某某可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退回,同时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