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锋,徐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564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伟:本院受理原告叶锋诉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4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锋价款8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叶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