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开荣,吴金荣, 珠海市海亿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宁金明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交投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1481民初2409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吴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吴开荣诉被告吴金荣、广州交投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海亿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宁金明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吴金荣,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金鸡镇大垌村委茶墩83号)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481民初240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吴金荣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4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941.7元(以2646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此后逾期付款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息共计295576.7元;2、被告广州交投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海亿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吴金荣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兴宁金明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新云、人民陪审员许利英、李春辉,书记员翁勇鹏。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兴宁市叶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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