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迟某, 白水信达商砼有限公司 ,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27民初119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白水信达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27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清偿原告白水信达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483830元并按照年利率5.88%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某覆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57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被告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