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 义乌市志达皮革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452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某:原告义乌市志达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4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志达皮革有限公司货款2648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6487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志达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8元,原告义乌市志达皮革有限公司负担434元,被告林某某负担52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