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锦杰,邓永泉,官子善,朱汉,陈敏, 肇庆市卓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62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锦杰、邓永泉、肇庆市卓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官子善、朱汉、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敏: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覃锦杰、邓永泉、肇庆市卓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官子善、朱汉、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覃锦杰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本金5000000元、利息(含罚息)342270.84元,该利息(含罚息)已暂计至2021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息标准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邓永泉、肇庆市卓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官子善、朱汉、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覃锦杰上述拖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