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某,刘某某,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成都袁袁海海商贸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成都袁袁海海商贸部: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成都袁袁海海商贸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