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新吴区鸿山秋枫服装店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苏0206民初747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某、新吴区鸿山秋枫服装店:本院受理王某某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206民初747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阳山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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