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某某, 陕西雄京明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6民初1443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某某:原告陕西雄京明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缺席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陕0116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解除你与原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你向原告支付租金29169元,并按年息15%承担该款从2020年6月21日起直至付清之日的欠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902元,公告费560元,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该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