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彩芳, 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8民初1374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彩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彩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彩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10423298号“瘦家居”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被告王彩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元,由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王彩芳负担1732元。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32元,扣减其应负担的1000元,余款173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