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欧国勇,陈海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703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海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欧国勇与你方陈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海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欧国勇欠款32033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61元,由被告陈海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