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第三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韶关市鑫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韶关市鑫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韶关市鑫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歇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9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