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某某, 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 ,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成都蜀闽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4民初7990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蜀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你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14民初799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类型化上诉表、上诉人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1.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814621.5元,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你公司承担上述赔偿的连带责任;2.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32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