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某某, 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都蜀闽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14民初7990号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蜀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你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14民初799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类型化上诉表、上诉人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1.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814621.5元,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你公司承担上述赔偿的连带责任;2.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32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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