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应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3民初2799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应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应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03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应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7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应杰负担(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