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邓某某,郑某某,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秦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金隆苗木花卉繁育专业合作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宝鸡市金台区金隆苗木花卉繁育专业合作社、邓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宝鸡市秦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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