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某某,郑某某,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市秦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宝鸡市金台区金隆苗木花卉繁育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鸡市金台区金隆苗木花卉繁育专业合作社、邓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宝鸡市秦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