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饶某某,张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尚云谦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苏0581民初16017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内容
饶某某、上海尚云谦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诉被告饶某某、上海尚云谦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581民初16017号],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赔付款209500元,先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各自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饶某某、被告上海尚云谦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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