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 ,舟山市鼎衡造船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舟山市鼎衡造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鼎衡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5643.21元,并以此为本金向原告赔偿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是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开庭时间是送达之日起第16日上午9点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高邮市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第一号法庭。逾期不出庭的,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