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关某,张某某,杜某某, 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基德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西路支行 ,青岛基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无棣基德油棉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3)青执字第352号,(2021)鲁02执异76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基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无棣基德油棉有限公司、青岛基德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关某、张某某、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西路支行与青岛基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无棣基德油棉有限公司、青岛基德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关某、张某某、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青执字第352号】过程中,东方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执异76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到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经过六十日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