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某某,严某某,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某某、严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某、严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韩某某支付原告代偿款18 452.47元及代偿利息(以18 452.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韩某某支付原告违约金22 820.4元;3、判令被告韩某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2 500元;4、判令被告严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仇玉莉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17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