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某某,何某某, 义乌名越服饰有限公司 ,义乌堆金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义乌堆金贸易有限公司、任某某、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名越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堆金贸易有限公司、任某某、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义乌名越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堆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签订的《销货合同》于2021年7月30日解除;二、被告义乌堆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名越服饰有限公司23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6600元自2021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2021年8月19日,23400元自2021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义乌堆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名越服饰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任某某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义乌名越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义乌名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78元,由被告义乌堆金贸易有限公司、任某某负担255元;保全费686元,由原告义乌名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义乌堆金贸易有限公司、任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