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普拉达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风小车箱包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民初550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市玉山镇风小车箱包店:本院受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风小车箱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