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某某, 温州佳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路三十号街坊锦绣嘉园2栋33号金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佳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9934.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69934.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计1239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于2022年04月0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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