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304民初14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0304民初14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30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归还所欠借款本金324315.07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6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430.70元,以及自2021年6月1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若被告刘某某未全面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对被告刘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后山坡路179号和207号1幢B1-26-173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刘某某尚欠上述债务范围内、担保债权数额3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刘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继续清偿。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