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某某,第三人-, 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本溪金鼎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973民初4681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诉被告罗某某,第三人本溪金鼎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973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缺席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第三人本溪金鼎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与被告罗某某签订的编号为GB/T17986.2-2000(0009554)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已解除;二、限被告罗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第三人本溪金鼎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办理解除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景华阁东座4层12号房的备案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40元人民币(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