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蒙某,杨某某,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2民初7710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蒙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12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交纳(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一、被告你们、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款项22106.3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5元、已产生的公告费300元以及后续公告本判决书将发生的公告费(具体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均由被告你们、杨某某负担(公告费由原告先行支付,被告你们、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联系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