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伟军,吴昌斜,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2民初212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伟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军、吴昌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2民初21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伟军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