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蒯某某,顾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苏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你及顾某某、南京苏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淳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