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某,张某某, 南京梓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南京梓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南京梓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山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