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友付,罗付荣,兰国光,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粤03民终7204号,(2020)粤0303执25205号,(2020)粤0303执25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友付、罗付荣、兰国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友付、罗付荣、兰国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7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0)粤0303执25205号执行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2020)粤0303执252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王友付、罗付荣、兰国光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1858329.7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四、(2020)粤0303执25205号评估结果通知书。本院经于2021年5月12日委托深圳市融泽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友付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曙光路9号C栋309房产进行评估,该司作出的《粤深融资评字(2021)第060307号》评估报告显示上述房产的市场单价为人民币14800元/㎡,建筑面积为140.76平方米,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083248元。如对本院进行上述市场评估的方式及价格有异议的,应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存在对上述房产的价值有影响的相关事由,相关权利人应当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法院主页网址:http://sifa.jd.com/2578)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二次拍卖及变卖,不再另行通知。五、(2020)粤0303执25205号之三执行通知书。裁定拍卖、变卖王友付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曙光路9号C栋309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0161号】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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