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邓某某, 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722民初24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邓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陕072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限被告王某某、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385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11.34%为标准,自2019年7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6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某某、邓某某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