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张某某,第三人-林某某,林某, 惠州市建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惠东县科达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323民初4974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某、惠东县科达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建隆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第三人林某某、惠东县科达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林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林某某、惠东县科达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323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建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415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16(原告已预缴4001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