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向某,陈某某, 武义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23民初239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向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武义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40792.69元并支付违约金28158.54元;二、被告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陈某某对上述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武义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398元,由被告向某负担,被告陈某某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