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吴某, 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402民初553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吴某:原告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陕0402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