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时学明,庄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1民初833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飞:本院受理原告时学明与被告庄飞工程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苏0581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庄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时学明工程款人民币49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9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123元,由被告庄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